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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客人赠送的礼品该不该纳税,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度总结、各种庆典、 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和有关证券, 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 的单位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h20020702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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