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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年薪制者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2信息】 某家焦化公司2001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并经政府批准,该公司对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核算的两个销售部的经理试行年薪 制,即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终根据其经营业绩确定具体效益收入。请问,如 何计算这两名销售部经理试行年薪制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法预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 基本收入,应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 效益收入后,合并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的税款。” 例:假设经理许某2001年1月~12月,每月领取基本工资1200元,年度一次性领 取效益工资及奖金42000元,那么许某每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200-800)×5% =20(元);全年应补个人所得税:{[(1200×12+42000)÷12-800]×15%-125} ×12-20×12=5280(元) (a20020108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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