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卖已住公房应缴的税款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京财税 [1999]201号文件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并居住一年的普遍住宅,只需缴纳印花税和个 人所得税。在缴纳印花税时,按书立购房合同所载金额的0.05%缴纳,个人所得税按 销售价减去原支付的房款价、向财政或原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再乘以20%的税率。 举例说明:孙先生有两套已购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公房,准备卖出一套,该房购买 时的价格为15万元,并已联系好买家,双方谈好价格为30万元并签定了购房合同,孙 先生卖房过程中发生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200元,那么孙先生应缴纳多少税款呢? 印花税:30万元×0.05%=150元 个人所得税:(30万元-15万元-150元-200元)×20%=29930元 (3)
上一篇:
业务往来发放礼品也需缴税
下一篇:
职工“离岗”后个税怎么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