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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1-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1信息】 残疾人取得的个人收入是否可以减免个人 所得税; 1.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 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 减征 3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 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 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 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2.上述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旧周岁的子女。 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 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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