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支付非货币性报酬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9-05-05
【中华财税网2009/5/5信息】 问:我们单位安排了一部分实习生参加实习,并给他们发放一些生活必需品作为实习报酬。请问我们单位购买的这些生活必需品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上一篇:
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下一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如何征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