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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基金发放H股股息代扣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9-04-27
【中华财税网2009/4/27信息】 问:我公司股票已在香港上市,近期准备发放红利,税法规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要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向社保基金支付H股股息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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