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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报表中规定的“税款所属期间”具体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9-04-22
【中华财税网2009/4/22信息】 问:我企业是在5月份成立的,所得税汇算报表中的“税款所属期间”如何填报?是填12个月吗?
答: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规定:
“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提示:对于您情况,“税款所属期间”应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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