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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9-04-20
【中华财税网2009/4/20信息】 问: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2.纳税人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情况不包括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业务实际发生年度以白条、收据、或采取不法手段等进行税前扣除的纳税人。
纳税人重新取得税前列支凭据的应同时提供由开票方出具套印发售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购领簿》基础资料联以及记载所开发票号段的领购记录联复印件备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有关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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