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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9-04-17
【中华财税网2009/4/17信息】 问:内资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后来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该事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果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在实施新税法后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因未涉及产权的转移,可以不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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