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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9-04-14
【中华财税网2009/4/14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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