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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搬迁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9-04-13
【中华财税网2009/4/13信息】 问:近期,我市对城市进行重新规划,在近郊建立了工业园区,要求市区的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并支付搬迁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我们企业也在搬迁的名单内。请问,企业取得的搬迁费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你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所取得的搬迁补偿属于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那么,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并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你们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应按下列方式处理企业所得税。
第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企业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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