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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区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9-04-13
【中华财税网2009/4/13信息】 设在西部地区,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另外,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依照25%法定税率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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