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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衔接问题
录入时间:2009-04-09
【中华财税网2009/4/9信息】 问: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如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原政策)对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折旧年限规定为五年,新税法规定四年。实行新法后对于实行新法前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老资产)如何确认折旧年限,是按照新法调整还是延用执行原政策时确认的折旧年限?
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避免实际工作中因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出现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的问题,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实行“老资产老政策,新资产新政策”,对2008年1月1日前已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原政策确定,实行新法后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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