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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业务可享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9-03-24
【中华财税网2009/3/24信息】 问:我有位亲属在台湾经营一家航运公司,已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这位亲属想知道大陆方面对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答: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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