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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为抵押物对外进行担保被拍卖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
录入时间:2009-02-18
【中华财税网2009/2/18信息】 问题:《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假设A企业以其房产为抵押物对B企业贷款进行担保,该担保与本身纳税收入无关。B企业到期不能还贷,A企业的抵押物房产被强制拍卖用于承担连带责任,假如这里产生了两种损失:一是房产拍卖低于账面价产生的拍卖损失,二是承担连带责任无法追回的损失。第二种损失依上述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问题是:由于房产被强制拍卖收入低于账面价的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希给出相关法规依据。
解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由于房产被强制拍卖收入低于账面价值的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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