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9-01-09
【中华财税网2009/1/9信息】 问:我公司是民营企业,该如何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发生数额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按照实际发生数额扣除;如果超过,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一篇:
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税前扣除有何条件
下一篇: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比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