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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轿车报废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12-25
【中华财税网2008/12/25信息】 问:我公司的一辆小轿车,在一次出差中发生了事故,后进行了报废处理。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了一部分。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的报废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应当如何进行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应当减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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