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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奖励款项属征税收入
录入时间:2008-12-15
【中华财税网2008/12/15信息】 问:鸿图公司系江西省某县招商引资的企业,由于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近日,县政府奖励该公司200万元。公司王会计觉得,这笔奖励款是财政拨付的,应为不征税收入,但又没有把握。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但并非财政拨付的款项都是税法意义上的财政拨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显然,鸿图公司不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团体或组织,200万元虽由县财政拨付,但属于奖励款项,不属于财政拨款,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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