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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用是否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12-10
【中华财税网2008/12/10信息】 问:我单位除为职工购买了基本社会保险外,还为其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贵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但为职工购买的家庭财产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保险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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