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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如何预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10-27
【中华财税网2008/10/27信息】 问:我公司销售水泥等产品时,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开票金额的3.3%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清算。据说最近国家该项业务的所得税预征率作了调整,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对此明确如下: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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