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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所得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8-10-07
【中华财税网2008/10/7信息】 问:最近,某公司取得当地一个调水工程新建项目的投资经营权,该项目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综合配套工程,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该公司问,投资经营该项目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对享受所得税优惠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该公司投资经营的调水工程新建项目符合该目录水利类第16项的规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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