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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资本公积”的专项资金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9-04
【中华财税网2008/9/4信息】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第十七条,是对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只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才可以按照“免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尚没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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