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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9-03
【中华财税网2008/9/3信息】 按照相关规定2002年以后的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归国税部门管理。自2006年起,关于新办企业征管权限的政策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及《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起,新办企业按照下面二个标准来划分,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积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对于“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归属问题,前提应看其是否符合财税[2006]1号文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条件,如果符合,则应由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如果不符合,则按照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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