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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得的红利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9-01
【中华财税网2008/9/1信息】 问:有A、B两公司,A为投资公司,B为制造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份,当年B公司税后利润1000万元,B公司董事会决定拿500万元分红,A公司分得150万元,如A公司除此之外无其他投资收益,请问A公司如何纳税?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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