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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职工汽车费用可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8-09-17
【中华财税网2008/9/17信息】 问:企业向职工个人租赁小汽车使用,支付给职工的租赁费(已取得合法凭据)是否还允许直接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一般情况“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赁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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