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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跨年度支付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8-18
【中华财税网2008/8/18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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