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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扣除
录入时间:2008-08-18
【中华财税网2008/8/18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只有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只有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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