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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费列支问题
录入时间:2008-08-04
【中华财税网2008/8/4信息】 问题:我公司于2007年支付新产品开发项技术转让费5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一次性摊销,可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说应记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技术转让费应如何列支?
回复:技术转让费,指企业按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给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贵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按无形资产管理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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