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查增应税所得能否弥补前年度亏损
录入时间:2008-07-14
【中华财税网2008/7/14信息】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上一篇:
差旅费补贴的规定及税前扣除
下一篇: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