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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所得税年度申报如何调整
录入时间:2008-07-10
【中华财税网2008/7/10信息】 如果该业务发生在2007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处理后若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需按照税收法规中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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