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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6-13
【中华财税网2008/6/13信息】 问:我校是由省外的教育投资公司兴办的民办学校,最近才开办。我校缴不缴获所得税?有什么文件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发[1999]065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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