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2007年计提的三项经费均有余额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8-05-28
【中华财税网2008/5/28信息】 问:我们公司2007年按2%计提的工会费、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按14%计提的福利费年终均有余额,我们这次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全部调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有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因此,贵公司2007年度关于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直接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上一篇:
“这份微薄之力是我应尽的”
下一篇:
对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有何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