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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损失何种条件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5-27
【中华财税网2008/5/27信息】 大华棉织公司原是我公司的材料供应单位。2007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债务,我公司因材料采购的需要担保贷款而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本息金额为11.3万元。2007年11月,该公司被法院宣布破产。请问,我公司为大华棉织公司偿还的这笔担保本息,在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税前处理吗?
伊人飘公司 张会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因此,你公司为大华棉织公司偿还的这笔担保本息,如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可以在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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