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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0]37号)文件问题
录入时间:2008-05-21
【中华财税网2008/5/21信息】 问:国发[2000]37号 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文还有效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以以上两个法律、法规为准,(国发[2000]37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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