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8-05-19
【中华财税网2008/5/19信息】 问题: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险税前扣除是按照两项加起来金额在当年工资总额的4%内扣除,还是每一项的支出都按照不超过4%比例扣除。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即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项支出可以分别按照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
上一篇:
企业投资于股市取得的收益应缴纳什么税
下一篇: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