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
录入时间:2008-05-04
【中华财税网2008/5/4信息】 问:对于内资企业,根据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外资企业适用否,如果适用此条款,文件依据?
答:2007年度,外资企业所得政策中无此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一篇:
种植树苗花卉企业是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中费用包干问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