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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中的职教费规定
录入时间:2008-04-17
【中华财税网2008/4/17信息】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所说的“职教费支出”指的是计提数还是实际发生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该文件明确指出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以发生数为基础,而并非是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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