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用合并计税工资吗
录入时间:2008-04-16
【中华财税网2008/4/16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上市公司07年在福利费中列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用,用合并计税工资吗?
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人员工资等。基于以上规定,你单位以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上一篇:
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下一篇:
坏帐损失怎样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