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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固定资产标准
录入时间:2008-04-14
【中华财税网2008/4/14信息】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也是固定资产,不再要求该物品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是否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列入固定资产让企业自己掌握,符合什么样条件的物品必须列入固定资产?
答:税收上确认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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