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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锻压增值税退税及新产品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8-04-01
【中华财税网2008/4/1信息】
问:我单位生产汽车配件自己生产模具并冷轧锻压成型组装配件,能申请增值税退税么?
随着主机厂家车型的改变,我们的产品设计也要相应改变,属不属于新产品开发,相关费用能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您企业能否申请退税主要是由您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如果您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锻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上,您企业就可享受先征后返还政策。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申报程序:(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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