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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外籍人员提供的房租支出如何列支
录入时间:2008-03-05
【
中华财税网
2008/3/5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及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变化,2008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就是说从2008年3月1日起,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加2800元,总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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