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2008年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8-01-10
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新的政策规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这是与以前不同的,但对“合理性”是否还有具体解释?如果没有具体解释,企业应考虑销售利润率与工资的比要在合理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一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下一篇:
企业投资股票收益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