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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如何进行抵免?
录入时间:2007-12-28
问:发改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明年还能继续享用财税字【1999】第290号文件政策吗?如果今年存在抵免节余,是否还可以享有递延5年的抵免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没有涉及到财税字(1999)第290号中的政策,所以发改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明年不再继续享用财税字(1999)第290号文件的规定。也就不存在文件中所说的“享有递延5年的抵免期限”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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