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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的现金补助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7-10-12
问: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劳保护费限额标准是多少?如已发实物或有集体供暖,再按标准发放现金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7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根据以上规定,您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由以上规定可知,以发放现金的形式支出劳动保护等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已经发放并作为费用列支的,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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