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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养路费及修理费能税前列支吗?
录入时间:2007-09-25
问:私车公用的养路费及修理费能税前列支吗?其他的费用我能准确理解,就这两项我不太清楚。另外,我是江苏的企业,江苏国地税在这方面有具体的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条、三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一般情况下,“私车公用”双方签定有租赁协议,有与之相应的租赁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租用汽车发生的费用,凭合法票据可以扣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第097号)第四条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此文明确,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费用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据此,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费用,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或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并入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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