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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的煤气集资款(初装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为收入?
录入时间:2007-09-05
问: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房屋时代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了每户3000元的煤气集资款(初装费),燃气公司直接开发票给业主,请问我企业代收的这部分煤气集资款是否确认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如果属于燃气公司直接把发票开具给业户,那么您公司只是属于代收行为,对于收取的每户3000元煤气集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产生了相关的代理费或者手续费,应按照规定对您企业收取的代理费或者手续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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