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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产生利润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筹办费进行摊销?
录入时间:2007-08-29
问:我司是外商独资公司,目前尚未产生利润,那么之前公司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筹办费进行摊销?
答:公司筹办期是有规定范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之规定,公司的筹办费用并不以利润产生为标志,而是以受否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界限,在此之前的费用可列入筹办费用,进行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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