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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收入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的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7-08-21
问: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无损检测技术开发以及相关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的专业公司。2004年我公司与日本一家专业检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受托从事一项新检测技术的基础研究。合同规定研究成果由双方共享,对方支付我方一定的研发费用。经过两年的努力,2006年我方完成研究任务,经对方检验合格,收到对方支付的合同款约19万元人民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我公司和税务机关有不同意见,我公司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我公司受托进行技术开发,实质是开发新技术后再进行转让,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当地税务机关则认为技术开发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能享受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明确界定了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二者的定义,指出: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你公司受日本公司的委托从事检测技术的基础研究,研究成果双方共享,日本公司支付你公司一定的研发费用,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此笔收入为技术开发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限定了只有技术转让及与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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