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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销售产品支付的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8-14
问:公司在国外销售产品付给当地推销者(绝大部分为个人)的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通常应该取得何种凭证?
答:如果贵公司是内资企业,那么凭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证明、护照或身份证等相关凭证,在国税发[2000]84号限定的条件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如果贵公司为外资企业,那么没有相关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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