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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收益是否征税?
录入时间:2007-07-24
【中华财税网2007/7/24信息】
问:内资企业A公司是中外合资B公司的投资股东,A 获得B公司的利润分配款,其中B公司已计缴企业所得税,则A公司所取得的该部份B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即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或者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部分,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所说的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一条第一款“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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